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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海口市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海办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 “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适应范围 本意见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海办发[2005]21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四)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五)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6、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六)设置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七)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年。 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3、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4、归侨和侨眷; 5、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8、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9、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的,人员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若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系统内重新安置。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合并或接收单位负责,符合本《意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条件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四)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安置待遇 (一)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