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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台州市委
【发文字号】 台市委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大力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建立新农村建设和人口计生工作“资源捆绑”制度,对于因人口计生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居),停拨除社会保障资金外的有关政府性补助资金一年,次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予补发,否则不予补发。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对违法生育制约的有效性。加强村级计生服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女性计生服务员;2000 人口以上的大村要配备 2 名以上计生服务员。村级计生服务员工资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到“十一五”末,村级计生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完善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制度,实行限期转化,责任追究。深入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十村示范、五十村整治”工程,市每年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居)表彰奖励活动。
  
  四、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6、切实加强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计生技术服务“二次发展”,制定并实施“二次发展”规划。深入开展多层次的“创优”活动,“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3个,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5个,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7个。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认真落实各项免费服务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健全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违法怀孕对象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扎实开展每年两次的查孕、查环、查病“三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率。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抓好县计生指导站和乡镇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70%以上县级计生指导站、乡级计生服务站达到省级优质型标准。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计生指导站、服务站列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7、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措施。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政府协调,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科技、食品药品监管、宣传、教育等部门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全面建立免费婚检制度。开展生育救援行动,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要加快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视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9、加大齐抓共管力度。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要切实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采集等有关职责,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为流入人员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相关证明的,应及时告知人口计生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强化流动人口市内、县内“一盘棋”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责任划分,并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在流入人员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和流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建立计生协会组织和流动人口联络员队伍。积极依托台州在外商会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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