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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台州市委
【发文字号】 台市委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5、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常委会专题听取汇报、主要领导联系人口计生重点单位、主要领导专题检查指导人口计生工作、党委政府专项督查人口计生工作、定期进行工作通报”等领导重视“五项经常性制度”。建立人口计生工作领导责任联包制度,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领导和党员干部包户,联系人每年为联系对象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报告。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及时进行警示。
  
  16、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建立党政班子、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评价制度,实行逐年考核,并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生国策落实情况作为选拔、奖惩干部的重要标准,对于表现优秀的应注意提拔使用;对于市重点管理单位连续3年未能转化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降职。对于工作严重滑坡、违法生育失控、统计信息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市和县、市、区对台州市省级中心镇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相关部门在出台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完善部门垂直挂钩责任落实制度,县、市、区垂直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级部门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认真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于违反或拒不配合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不得享受市内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一次“台州市人口奖”。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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