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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对外劳务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对外劳务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南通市对外劳务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等7个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及省政府2009年1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规范全市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等法规和政策,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对外劳务市场进行一次专项集中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法定职能相结合、依法行政和创新管理模式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持续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我市对外劳务中介机构过多过滥,劳务纠纷多由中介机构引发的实际,全面整治我市对外劳务市场,打击对外劳务经营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目标
  
  按照“提高升格一批、保留规范一批、整顿关闭一批”的总体工作思路,对全市对外劳务市场进行整顿规范,清理和淘汰一批主体资格不合法、经营行为违规及严重失信的对外劳务中介机构,形成以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为主体、少数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为补充的对外劳务市场格局。同时,加快建立对外劳务长效管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管理职能,积极探索建立外派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和“护照集中管理”等新型管理模式,强化对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境内外劳务纠纷,充分发挥南通外派劳务潜力和优势,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底前)
  
  1. 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本辖区的集中整治工作。
  
  2. 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采用政策问答、公益广告、案例分析、手机短信、编印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外派劳务政策法规和集中整治活动。
  
  3. 公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公示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机构名单,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集中整治行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对外劳务经营行为。
  
  (二)排查摸底阶段(7月15日前)
  
  1. 排查摸底。各地以经批准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为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中介机构名单为基础,结合举报投诉情况,对本辖区内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机构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执业人员资格、职业中介许可、经营管理制度、服务台账、已派及在手项目、在外及在招劳务人员等方面情况,逐一排查其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2. 汇总分析调查摸底的情况,梳理重点整治对象,为依法查处和整顿规范做好准备。梳理的重点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没有受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直接外派劳务人员的中介机构;二是超标准收取中介费用或已收取中介费用但人员长期未能派出的中介机构;三是没有项目或编制虚假信息招收人员的中介机构;四是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五是发生劳务纠纷不能积极有效处理的中介机构;六是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个人。
  
  (三)整治查处阶段(8月5日前)
  
  对列入重点整治对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各县(市)、区组织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依法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1.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外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商务部取消其对外经营权资格。
  
  2. 对不符合职业中介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核发或取消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于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擅自从事劳务中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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