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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对于已依法取得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劳务中介,以及具有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 对于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 (四)规范提高阶段(8月20日前) 1. 开展对外劳务中介资格核定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57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外劳务中介资格核定办法,对未列入重点整治对象的对外劳务中介机构,在其自查自纠违规行为的基础上,进行对外劳务中介资格核定。通过核定,对于一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经营规范、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中介企业,赋予其继续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资格。同时各地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今后拟新设的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中介企业,在取得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专门核定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凡未依法领取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对外劳务中介的,由工商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予以查处。 2. 帮助企业申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根据“开足前门,堵住后门”和“壮大主体,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对对外劳务中介资格进行核定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选择有规模、有实力、有业务、有信誉、有责任的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积极帮助其申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实施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办法。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可以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利条件,在市场内设立专门窗口,建立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接受有出国意向劳务人员的报名,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和经核定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机构必须通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的跟踪监督管理,实时建立被招收劳务人员数据库,并以此作为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的依据之一。集中报名点的设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4. 强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管理。制定和完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按规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业务。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所有外派劳务项目必须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且相关合同基本内容和条件保持一致。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不得开展委托代理和变相挂靠业务,不得发布虚假劳务项目广告。严格要求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加强外派劳务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 完善外派劳务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外派劳务项目备案办法,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劳务人员出国成本。本市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的项目经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备案。省内市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项目由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备案。省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项目由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函后,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对于已备案确认的省内市外和省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项目备案表须在30日内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登记。 6.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违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获得信用等级后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必须重新评级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外派劳务人员境外信息记录系统,及时收集并登记劳务人员境外违法乱纪情况,以限制其再次出国劳务。 7. 健全境外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健全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一旦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鉴别和确定处置责任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