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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实施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三、医疗保障
  
  第五条 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了公费医疗证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仍按原方式不变。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民政、劳动、卫生等部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四、医疗补助、救助、优惠
  
  第十条 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和大额医疗费用外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予以全部解决。(但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和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若发生按规定享受所有医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高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大额医疗补助病种、金额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制定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在贵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各区、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单位为优抚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察费惠民医疗政策。对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应先扣除报销部分金额,再减免个人自付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外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定额门诊补助、特殊疾病病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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