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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部分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的实施意见》(新机编字〔2006〕34号)精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发改委),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州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定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自治州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主管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州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自治州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的职能。撤销自治州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划出的职能 原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除粮食、棉花等以外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划归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西部大开发工作的协调,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和平衡自治州所属地区、直属县(市)及主要行业的规划。 (二)研究分析州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提出促进自治州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自治州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自治州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三)汇总和分析自治州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自治州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州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推进自治州城镇化建设;负责自治州西部开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提出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编制、下达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州直重点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州直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其中: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仍由自治州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州直招投标工作,负责州直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自治州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