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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08-13
【实施时间】 2008-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昆明市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2007〕146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农村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开展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不断总结,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一事一议深入人心,筹资筹劳管理规范,财政奖补效果显著,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较大发展,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
  
  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确保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市委、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用于试点工作,并以群众投资投劳为前提,以新农村建设“九有”为目标,开展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四大工程”。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使我市农村生产发展水平有明显提高,农民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村内道路全部硬化,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村容村貌有明显改变,村内公益事业有较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充分依靠民主。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2.充分鼓励先进。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主动、谁受益”的原则,政府予以奖励和补助。
  
  3.严格规范操作。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要求,不断规范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依靠农民群众办好自己的事。
  
  三、精心组织好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项目申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云南省是全国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省份之一,各县(市)区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要求,试点工作的重心在县,基础在乡、村,县、乡、村要紧紧依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紧密结合实际,以开拓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二)认真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由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确定专门工作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做出具体的规划和分年实施的方案,认真落实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审批、上报、结算程序及时间要求等,项目要具体到村,要与新农村建设的整村推进项目、生态村建设项目及地震民居项目、人畜饮水、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项目相结合申报。
  
  (三)认真抓好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九有”目标建设的项目,均可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按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进行。属于新农村建设“九有”目标项目,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属于中央和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于当年6月15日前把项目报到市综改办,市综改办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各县(市)区项目决算经本级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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