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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和事业经费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交通战备办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动委)的办事机构,在市国动委和成都军区交通战备办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国防交通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战备办在市交通战备办和同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工作,并接受市交通战备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交通战备办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保障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保障任务和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要求,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并征求上一级交通战备办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顺畅而预先拟订的行动计划。它既是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交通保障的预案,也是平时组织落实交通战备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战备办在市交通战备办的指导下,应制订国防交通专业保障计划。市交通战备办应将各专业保障计划纳入本级交通保障计划。 第八条 各类保障计划应随保障任务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全市交通保障计划每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县(自治县)的交通保障计划应提前一年在全市交通保障计划修订前完成,并报市交通战备办备案。 第三章 专业保障队伍 第九条 交通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成都军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能担负的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组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是指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任务的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市交通战备办按照上级交通战备办要求编制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规划。公路、道路运输、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规划,负责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有关企业要选择政治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的人员和技术状况良好的装备组成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二条 承担具体组建任务的交通管理部门对组成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人员和装备,要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市交通战备办根据保障任务和上级有关要求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各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根据保障任务和单位的变化情况,应适时调整队伍人员和装备,并结合生产任务、应急抢险等搞好训(演)练。 第十五条 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工程设施的抢修、抢建,人员、物资装备的抢装、抢运。 (二)配合部队输送和物资倒运,架设公路钢桥,抢建临时线路和站(场):按通行要求改变或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三)协同组织重要交通设施安全防护和实施交通管制。 (四)制订公路保通、人员物资运输、队伍集结等预案,完成特殊情况下人员应急疏散任务。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后,由成都军区交通战备部门组织验收,并由市交通战备办授予队旗。 第十七条 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在执行保障任务时统一设置“国防交通”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