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5-11-26
【实施时间】 2005-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接上页]

  二十九、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群众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舍饲、半舍饲畜牧业,提高牲畜的繁活率、出栏率和商品率,提高畜牧业的整体效益。”
  
  三十、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检促防,防检结合,防、检、监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十一、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三十二、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十三、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林业建设方针和林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州林业发展计划。对天然林实行全面禁伐,普遍护林,积极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使用本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加强林木的管护工作,禁止盗伐滥伐,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畜牧业生产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场,防止超载过牧。对轻度退化草场实行限牧或者休牧,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实行休牧或者全面禁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禁止在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猎捕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和减少在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下,加强州内长江、黄河流域、湖泊以及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由自治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发展特色旅游业,培植、开发、利用地方民俗民风、宗教文化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
  
  三十八、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工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前提,优势资源为依托,以畜牧业产业化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和龙头骨干产业。”
  
  三十九、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十、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鼓励州外投资者来我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删除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十二、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外汇管理。”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贸易,鼓励企业投资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城镇规划为指导,加快县城所在地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小城镇管理制度,采取特殊政策,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凡省州下拨的培训经费,任何单位不准扣减、截留和挪用。”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快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六、第四章调整为第五章,即“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四十七、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凡属自治州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