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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 第四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执业医师准入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七十二、第五十四条调整为第六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七十三、第六章调整为第七章,并将其标题修改为“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州参加各种建设,并对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十六、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藏族公民中大量培养、选拔、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和选拔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重点选派优秀的藏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培训深造、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十七、第五十七条调整为第七十三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职位、人员等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录用和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藏族公民和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其他民族公民子女。” 七十八、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将第二款调整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乡级干部,提高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即“自治州行政和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八十、第六十一条调整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本决定自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