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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7〕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印发给你们,从今年起,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按此通知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和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合计 100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3 (一)耕地面积保护。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无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计2分;耕地面积总体稳定计4分,比上年减少0.5%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国土资源 部门 农业部门 6 (二)高稳产农田建设。未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不得分。当年建设面积完成州下达计划任务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农业部门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农业部门 2 (三)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在粮食生产上,未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的不得分。当年推广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2分。本项以农业局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农业部门 2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县、市人民政府当年本级预算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没有投入的不得分;每投入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预算文件为依据。 财政部门 5 (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各计4分,本项满分8分;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0.5%以上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统计部门 农业部门 8 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10 (一)粮食风险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计1分;严格按照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使用计1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管理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4 (二)粮食生产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粮食种植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达100%计1分;按时足额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良种补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1分;按时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4 (三)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全部用于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计2分;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的不得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2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三、搞好粮食供求平衡,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15 (一)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题分析研究粮食工作或粮食行政首长专题研究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1次计2分,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计2分,以县市粮食局报送政府的粮食供需平衡分析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粮食部门 4 (二)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支持企业积极收购粮食。国有粮食储备公司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成储备粮轮换收购任务,积极入市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农发行按政府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信用贷款,按时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据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时提供收购粮食所需贷款,及时提供经营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公司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本项以农发行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农 发 行粮食部门 6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县、市人民政府加强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每扶持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5 四、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为粮食宏观调控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