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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申办居住证中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非深圳市户籍20至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以及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落实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育龄妇女在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为规范居住证办理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计划生育问题,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在居住证申办过程中《报告单》的出具
  
  (一)适用人员。
  
  申办居住证的下列人员应当提供《报告单》:
  
  1.20至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双查对象”)。
  
  2.20至49周岁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落实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免查对象”)。
  
  (二)办理流程。
  
  1.“双查对象”的办理流程。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和光明新区,申请人凭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技术服务免费凭证,持证就近到市、区、街道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查环查孕(以下简称“双查”);宝安区和龙岗区,申请人凭身份证直接就近到市、区、街道的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双查”。
  
  2.“免查对象”的办理流程。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落实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育龄妇女无需进行孕情检查。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盖有“免查对象”字样的《报告单》。
  
  社区工作站对免查对象根据不同情况核查相关材料:
  
  (1)离异的,核查申请人离婚证。
  
  (2)丧偶的,核查申请人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符合生育政策待孕的,核查申请人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4)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核查《深圳市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证明》。
  
  (三)信息通报。
  
  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免费进行“双查”后,在申请人的《报告单》上盖“宫内无环,未见孕囊”、“宫内有环,未见孕囊”、“宫内环下移,未见孕囊”、“宫内妊娠X周”、“早早孕,HCG阳性”、“其他”六种检查结果之一字样的印章或打印检查结果。
  
  街道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周将“双查”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社区工作站,区技术服务机构每周将“双查”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所有街道,市技术服务机构每周将“双查”信息及时通报给各区,已实行联网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通报信息。
  
  各区、街道应将“双查”信息逐级向下分发,最后由社区工作站在全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完成数据录入和变更。“免查对象”信息由社区工作站在全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完成数据录入和变更。
  
  (四)居住证申办。申请人持《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证受理机构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受理机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关于《深圳市居住证》与《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转换规定
  
  (一)《深圳市居住证》转《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对《深圳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计生工作机构从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证受理机构发出《因计划生育需转临时居住证的提请函》,由受理机构将《深圳市居住证》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
  
  2.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
  
  3.不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虚报、瞒报本人婚姻、生育、节育情况。
  
  对以上三种情况,各级计生部门要在提请的同时落实管理责任。
  
  (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深圳市居住证》。
  
  当《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接受了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后,向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认可,由街道计生工作机构从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证受理机关发出《因计划生育需转居住证的提请函》,由受理机构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
  
  三、相关要求
  
  (一)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我市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全局,计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积极宣传,争取育龄群众的配合,抓紧培训,全面开展“双查”行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确保居住证在全市的顺利推行,各级要印制推广居住证的计划生育宣传小册子,在各居住证受理点、工厂、物业小区等地点广泛宣传,让群众清楚《报告单》的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开放时间、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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