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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允许其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补偿安置或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九)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单位中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先集后补”原则,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即:先按照自治区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建造成本价格,由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再根据喀什地区房改成本价计算集资建房实际付款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单位或财政部门在今后年度中逐步予以补差。腾出部分空房用于安置或周转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困难群众,腾出的土地资源,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 (十)对拆除后的危旧房(棚户区)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在规划中明确腾空的土地优先建设疏散道路、疏散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建设和绿化建设。其余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新建小区内商业用地建设的商业用房,首先考虑外迁安置特困群体,为他们提供经营场所,尽可能多的提供就业机会。 (十一)实行住房的社会化管理。能够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社会物业化管理;对实行社会物业化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根据全体业主的意愿,采取保洁、保安等专项物业管理进行;对无力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小区管理与帮助困难家庭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后的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小区物业管理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外迁居民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鼓励小区居民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要积极开展街道、社区、居民共建活动,党员、干部开展“一帮一”对口帮扶等措施,使困难群体住房解困,生活解贫。 (十二)多渠道安置危旧房(棚户区)居民就业。由单一的输血式扶贫变为产业带动式扶贫,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劳务输出等,发展社区服务业,为困难家庭提供就业岗位。各县市政府要利用棚户区改造腾迁的土地,建设就业基地,提供就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