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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确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管理,在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条例所确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相关规定,做到审批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县区民政部门在批准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应及时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在册。村民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终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切实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三、科学制定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要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参照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704元的70%计算,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2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不低于全市确定的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及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合理制定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分别制定),并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 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依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合理安排资金。市政府决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除了省级财政按2005年12月上报的五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720元外,市级财政从2008年1月起按照2008年3月的五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补足。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由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农村五保资金”分户,实行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五保资金划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节日慰问,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分散供养的对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实提供的农村五保供养人数将补助资金按月划拨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供养对象花名册统一制作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不得代领代发。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按月直接划拨到集中供养机构。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三是要保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 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在全市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