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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08-08
【实施时间】 2008-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经费,以满足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开展需要。同时,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六、妥善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突出困难
  
  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将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条件。依托村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残助孤的传统美德。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活动。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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