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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核查手段。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总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分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移交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再由牵头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及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对事务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广东省财政厅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加强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他专员办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应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管职责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应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客户名称 企业类型 报告 文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签字 注册 会计师 审计报告日 被审计单位 资产总额 (万元) 被审计单位 营业收入 (万元) 收费 金额 (万元) 备 注 主任会计师签名(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填报日期: 说明: 1、审计报告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企业类型”栏:填列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3、完成的业务项目,若当年涉及法律诉讼的,需在“备注”栏予以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