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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专员办
【发文字号】 财驻粤监[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07-07
【实施时间】 2009-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核查手段。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总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分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移交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再由牵头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及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对事务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广东省财政厅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加强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他专员办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应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管职责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应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客户名称
  
  企业类型
  
  报告
  
  文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签字
  
  注册
  
  会计师
  
  审计报告日
  
  被审计单位
  
  资产总额
  
  (万元)
  
  被审计单位
  
  营业收入
  
  (万元)
  
  收费
  
  金额
  
  (万元)
  
  备
  
  注
  
  
  
  
  
  
  
  
  
  
  
  
  
  
  
  
  
  
  
  
  
  
  
  
  
  
  
  
  
  
  
  
  
  
  
  
  
  
  
  
  
  
  
  
  
  
  
  
  
  
  
  
  
  
  
  
  
  
  
  
  
  
  
  
  
  
  
  
  
  
  
  
  
  
  
  
  
  
  
  
  
  
  
  
  
  
  
  
  
  
  
  
  
  
  
  
  
  
  
  
  
  
  
  
  
  
  
  
  
  
  
  
  
  
  
  
  
  
  
  
  
  
  
  
  
  
  
  
  
  
  
  
  
  
  
  
  
  
  
  
  
  
  
  
  
  
  
  
  
  
  
  
  
  
  
  
  
  
  
  
  
  
  
  
  
  
  
  
  
  
  
  
  
  
  
  
  
  
  
  
  
  
  
  
  
  
  
  
  
  
  
  
  
  
  
  
  
  
  
  
  
  
  
  
  
  
  
  
  
  
  
  
  
  
  
  
  
  
  
  
  
  
  
  
  
  
  
  
  
  
  
  
  
  
  
  
  
  
  
  
  
  
  
  
  
  主任会计师签名(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填报日期:
  
  说明:
  
  1、审计报告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企业类型”栏:填列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3、完成的业务项目,若当年涉及法律诉讼的,需在“备注”栏予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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