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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服务企业效能,经研究,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历史遗留的问题及不可抗拒的政策因素形成的不实资产,需申请核销处理,涉及冲销所有者权益的,适用本规定。2006年度及以后发生的企业资产损失,按《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地方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2、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3、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4、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进行资产整合。
  
  第四条 不实资产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二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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