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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同时废止。《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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