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和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关于贯彻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明电〔2009〕1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9年7月1日至5日)。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7月6日至25日)。各区(市、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成立督查组,对区(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将于7月15日至25日分三个组到各地进行督查,各区(市、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做好迎检准备。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09年7月26日至31日)。各区(市、县)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市政府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翟彦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和协调,要按通知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联合执法全面排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