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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市、县)联合执法检查组要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各区(市、县)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打击非法用工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借机炒作个别案例,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
  
  (四)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建立“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体系,逐步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工作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在近年逐步建立完善的“四小”企业劳动管理台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台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和劳动用工备案,不断更新台账内容,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
  
  (五)及时总结,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在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各区(市、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县)要及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09年8月4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表)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市、县)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1.贵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略)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贵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翟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小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卢祝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晓渝(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慧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廖昆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肖昂(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杨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姚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程忠祥(市总工会副主席)
  
  时维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胡小宝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825116;传真:5845114;电子邮件:58251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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