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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黄冈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黄州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黄州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市本级或黄州区统筹。在各县、市和龙感湖管理区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纪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