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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企[2008]154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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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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