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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08-02
【实施时间】 2008-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省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我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5.12”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建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部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扬不怕艰苦、连续作战精神,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使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农房恢复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房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二)政府组织,农户自建。
  
  农房恢复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灾区农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农房自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灾区农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帐。各受灾县市要结合灾区房屋倒损情况,因地制宜,做到统筹兼顾。除地质原因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
  
  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成本。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设进度,州政府决定成立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州长达久木甲任组长,州民政局局长罗剑平、州规划和建设局局长付建祥为副组长,州民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负责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石正文担任。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力争用半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州“5.12”汶川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
  
  (二)进度安排:2008年7月3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完成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三)时间要求:全州因灾倒塌房屋366户1244间,损坏房屋1109户3527间,保证受灾群众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搬入新居。
  
  五、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
  
  按照《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州因灾造成的倒房和严重损房重建补助如下:
  
  (一)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政府对“5.12”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住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2.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即全州平均每户为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农户类别1-3人家庭4-5人家庭6人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160001900022000
  
  困难农户2000023000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3.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00元、州级财政补助20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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