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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具有专门用途的其他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分配权,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行使管理权。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但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使用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仍然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影响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影响上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才能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只有管好用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才能使我州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
  
  (一)申请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并负责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规范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上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除确需捆绑使用资金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克服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的现象。
  
  (四)完善项目立项机制。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或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构成的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部门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管理
  
  (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本级财政或上级切块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直接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重复设置、功能相近、用途相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对金额过小、投向过散、不具有整体效益和明显政策目标的项目进行归并。
  
  (二)规范分配办法。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情况采用客观、合理、规范的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适合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的,都应该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分配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统计或财政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四)对多种渠道获得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保证该项目的完整实施后,其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相同性质或投向相同的项目。
  
  四、 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重点或重大项目的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尚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要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渠道,凡对县、乡补助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有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拨付。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到主管部门后再转拨下级部门,形成体外循环。对实行报账制管理或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支付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提款报账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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