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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2007]143号
【颁布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8-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监察局、本局各室:
  
  《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工作,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央统战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统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知名人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代表组成。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监察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并胜任相关监察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监察机关委托,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及时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与接待来访、政令检查、效能监察、纠风工作等监督检查、调查、评议、业务咨询活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对监察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及监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监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
  
  (五)促进监察机关同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发挥监督、咨询、联络等作用。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检查、调研、培训等活动,了解相关信息,获得与特邀监察活动相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二)了解行政监察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所反馈、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获邀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检查、调查时,持市监察局颁发的《特邀监察员证》,享有与开展该项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注民生。
  
  (二)服从市监察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特邀监察员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维护监察机关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认真反映社情民意。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活动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五)认真完成参与的监察工作任务。特邀监察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一次工作座谈会;接待一次群众来访;反映、转递一条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信息;提出一条工作意见建议;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监察工作,应自觉遵守法律和监察工作制度,并在市监察局组织下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监察局分别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函商请协助推荐特邀监察员,并明确推荐对象的条件和人数。推荐人数可多于受聘人数。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推荐工作,由市监察局商请市委统战部协助推荐。
  
  (二)对推荐人选,应进行廉政审查,并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和本人同意后,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聘任人选。
  
  (三)以市监察局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发出聘请通知书,并将《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登记表》抄送各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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