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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7]170号
【颁布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把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
  
  (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店牌匾标识;
  
  (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五)以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为载体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公共资源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和制订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挂牌、拍卖及出让等管理工作,对违规占用、经营户外广告位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公益广告进行统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广告经营(设置)者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和虚假广告的查处。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查处、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场地以及依附城市主次干道的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形成的户外广告位均属城市公共资源。市城市经营办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广告位使用权,依法收取其公共资源占用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成本支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短期为一年,中期为三年,长期为五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对规划区内广告位标明广告位的空间位置、外形尺寸设置原则、规划年限等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随临时性活动期限长短而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由城市经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必须将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使用期限标注于户外广告右下角。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广告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广告设置闲置时,经营(设置)者必须予以装饰或遮隐。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在20日前书面告知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予以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期届满,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广告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位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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