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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韶市联[2007]1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和谐韶关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作出积极的贡献。
  
  2、目标任务: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调解的矛盾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上访、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把人民调解组织建成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社情民意收集网络。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和苗头,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了矛盾纠纷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主要选择,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二、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3、成立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综治、法院、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资委、国土资源、信访、林业及工、青、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职能包括行使案件分流指派、协调指挥、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
  
  4、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尤其是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实行联合调查处理,并指定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组织专题工作小组,逐案落实调处解决措施。
  
  5、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镇、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司法所、综治、派出所、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村调委会主任组成。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成员包括治保主任、各村(居)民小组长等。在村(居)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
  
  6、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凡300人以上正常经营的国有厂矿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具体按《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7]250号)要求落实。
  
  7、积极探索和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的边界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组织协调机构和调处网络。同时抓好城市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的建设。
  
  三、创新和完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8、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10天定期开展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9、建立健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要密切掌握社情民意,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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