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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韶市联[2007]1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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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11、构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构建一个与民情日记、民忧档案、民声热线相结合,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12、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
  
  1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公安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民间纠纷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开展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
  
  1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相衔接机制。职能部门主管范围出现矛盾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做好调处,需要统一协调的,由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5、加强和充实镇(街道)一级调解委员会人员。2万人以下镇(街道)配备或聘用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2万人以上的镇(街道)配备或聘用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编制从镇(街道)编制中调剂;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由镇(街道)解决。
  
  16、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镇(街道)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市负责全市和企业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1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建设经费、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按每年30万元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按当地人口总数人平0.5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各县(市、区)统一标准后发放。
  
  18、建立健全村(居)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一年内凡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的村(居)委会,当年给予该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一届任期内(三年),该村(居)委会做到无纠纷,或一般纠纷在本村(居)委就地解决的,给予该届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以属地为主,市给予适当奖励。
  
  19、深入开展向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学习和开展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评比、表彰活动,培养、树立更多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
  
  20、市委市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县(市、区)、镇(街道)全面工作和领导执政能力考核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凡因不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导致重大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较多的县(市、区)、镇(街道),该地当年度全面工作不能评为先进,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齐抓共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1、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维稳综治工作总体部署,列入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终维稳综治考评。
  
  2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3、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民政、国土、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青妇等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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