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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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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在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管理站、水利管理站、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管理上,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既有分工,又要相互协调配合。人员录用(聘用)、调配、职称(职务)晋升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安排、考勤等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在对乡镇农科人员录用(聘用)、职称(职务)晋升和工作调配上,要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中也要尊重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作职责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协调和沟通,体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确保机构有事管,人员有事干。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合理核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划管理、实行县级派驻后,其编制上划主管部门,实行单列,同时仍列入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管理;各县、市基层农业推广机构保留原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变,县、市编制部门要在保留的人员编制内,进一步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县级机构和派驻乡镇机构的编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并严格控制管理和工勤人员编制。原则上派驻乡镇机构不核定工勤编制,管理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现有工勤人员要通过退休等自然减员逐步消化。要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明确在编在岗人员和超编人员,并进行永久性公示。要积极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要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后,人员实行聘用制,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聘用办法由各县、市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提高队伍素质。为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各县、市要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促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要重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考核体系,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对象3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各县、市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严格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管理制度。要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要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经费供给。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当地实际,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时,要积极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监测等工作。各县、市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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