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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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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相关局领导和办公室、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事故调查处、纪检组(监察室)、调度统计室、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中,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非工作日时间,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
  
  (三)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日时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四)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五)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省委报送事故情况。
  
  (六)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七)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上午、下午各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八)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九)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十)及时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等关于重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指示、意见。
  
  第十二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分局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起草《事故快报》,经领导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并同时将《事故快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三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一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两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 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在24小时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省局调度室。
  
  第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通过不同渠道获悉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后,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调度跟踪和报告处理。
  
  第四章 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
  
  第十六条 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调度室建立密切的通讯联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及时向省局调度室反馈事故详情。分局协助省局工作组做好事故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与分局值班室建立通讯联系,随时向分局值班室反馈事故详情。
  
  第十八条 分局值班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事故情况,迅速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抢救情况。
  
  第十九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事故抢救情况的督导,按照局领导指示,从专业角度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调度室上报国家总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数据库。分局负责《河北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的更新,每月上旬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省局有关处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事故信息编写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重特大事故信息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分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对事故情况进行查核与跟踪,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对事故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迅速向有关分局查核、跟踪、确认,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省局相关处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与相关分局、事故发生单位业务对口人员、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调度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险、被困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或国家总局领导批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第六章 事故举报信息的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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