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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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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由分局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负责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报告,同时通报调度室。
  
  (四)调度室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向国家总局起草调查报告交调度室,经领导签批后,由调度室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报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调查核实;
  
  (三)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对于省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事故调查处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事故信息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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