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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川商改[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四川省商务厅2008年7月31日)

  
  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
  
  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4.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五十条中,明确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摘要
  
  共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其中政策措施分为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粮食政策等九方面。
  
  (一)基本原则第3条,明确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二)财政支持政策第3条,明确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三)税收支持政策“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四)促进就业政策: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五)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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