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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川商改[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接上页]

  (六)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金融支持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重建”第2条,
  
  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七)土地支持政策
  
  划拨土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低价。
  
  三、《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摘要
  
  共三部分,14条。
  
  第七条 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恢复完善日用消费品网点和农副产品贸易网点。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摘要
  
  1.基本原则:“一省帮一重灾县”、“对口支援按3年安排”等。
  
  2.对口支援安排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3.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中第7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摘要
  
  共10方面,47条政策。
  
  第一条  财政政策。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第五条  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
  
  第七条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八条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第十一条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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