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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亚市散集中心设置规划表 序号 名 称 位置 1 三亚市集散中心 荔枝沟区域 2 田独集散中心 田独区域 3 羊栏集散中心 羊栏区域 (2)集散中心设置条件 ①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设成为分类储存规范、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②集散中心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其环境建设、投资规模、装修档次、配套服务和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③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储存区等。 ④要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⑤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⑥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社区各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各收运中转站收集再生资源。 ⑦要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专业回收技术人员,对再生资源按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采购。 六、建设与监管 (一)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发改厅、工信局、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七厅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各区、镇和国营农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二)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属新建项目,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划出所需用地,用于建设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三)根据我市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对现有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利用,对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给予保留,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一律取缔。 (四)在推进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过程中,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带动回收网点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本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或者滥用职权,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