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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81号
【颁布时间】 2008-07-30
【实施时间】 2008-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亚市散集中心设置规划表

  
  序号
  
  名 称
  
  位置
  
  1
  
  三亚市集散中心
  
  荔枝沟区域
  
  2
  
  田独集散中心
  
  田独区域
  
  3
  
  羊栏集散中心
  
  羊栏区域
  
  (2)集散中心设置条件
  
  ①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设成为分类储存规范、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②集散中心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其环境建设、投资规模、装修档次、配套服务和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③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储存区等。
  
  ④要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⑤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⑥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社区各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各收运中转站收集再生资源。
  
  ⑦要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专业回收技术人员,对再生资源按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采购。
  
  六、建设与监管
  
  (一)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发改厅、工信局、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七厅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各区、镇和国营农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二)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属新建项目,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划出所需用地,用于建设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三)根据我市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对现有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利用,对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给予保留,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一律取缔。
  
  (四)在推进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过程中,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带动回收网点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本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或者滥用职权,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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