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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由市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县(区)司法局负责培训,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培训。业务培训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进程 (一)规范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印章、有调解记录和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人民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时,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二)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装订和归档程序。调解纠纷要遵守程序规范要求,调解协议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规范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市政府每5年、县(区)政府每3年、乡镇政府每1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五、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一)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聘用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每年将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贴经费,以及非财政供给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增长。三项经费的预算标准,每年由司法行政机关编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加强财务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办、公安、法院、信访、司法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每半年、乡镇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每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听取专题汇报和召开专门会议,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二)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和人员配备。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有效途径,力争在3年内配齐乡(镇)专职司法助理员。一是上级新增司法助理员编制,必须全部用于基层司法助理员的配备,不得挪用;二是减少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工作;三是在现有乡(镇)干部中调剂,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要加强司法所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长。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国债项目资金,抓好乡(镇)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县(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现状,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合理调剂保障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县(区)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在上级国债补助的基础上,每建好一个司法所,给予县(区)司法行政机关1-2万元补助。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大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力度,加快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增强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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