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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08]116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州(市)、县(行委)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最近,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总结交流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经验和技术,现场参观学习了辽宁省及其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部署了“十一五”后三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做好我省“十一五”后三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减少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近年来,通过全省煤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依然偏大,百万吨死亡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是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06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门源县宁缠二矿“6.22”、刚察县振兴煤矿“10.2”、海西州宽沟煤矿“1.29”等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表明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2008年上半年,发生较大瓦斯事故1起,死亡6人,分别占同期煤矿事故的33.3%和75%;二是一些煤矿企业对瓦斯的危害认识模糊,“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不到位,通风管理混乱,个别煤矿甚至出现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问题;三是有的煤矿人员入井和领导下井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四是一些矿井瓦斯检测监控设备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传感器不及时校验,形同虚设;五是有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扎实,从业人员缺乏瓦斯事故防治的基本常识。个别煤矿工人未经安全培训而入井,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随处可见。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瓦斯治理工作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加强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管理,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求,要以有效遏止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成果,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靠煤矿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把瓦斯治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一、“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要求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矿井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场所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二、“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鉴于我省高瓦斯矿井数量少且生产规模小的实际情况,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确保抽放设备运行正常,实行老空区抽放、边抽放边开采等多种措施相结合,把煤层中瓦斯最大限度地抽放出来,降低瓦斯含量。
  
  三、“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各煤矿(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各矿井要借鉴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做法,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调校、及时更换,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要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矿井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通告矿调度室,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各矿井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立即撤人,使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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