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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3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今年已进入“十一五”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按照《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和主要任务》(以下简称《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和《关于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乌政发〔2007〕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为确保中期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以及市委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十一五”时期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以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科学系统地分析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推动规划实施的合理化对策及建议,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估范围和重点
  
  (一)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主要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46个主要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
  
  一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的37个预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三次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均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等。
  
  二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的9个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全市总人口控制在260万人、万元GDP能源消耗降低20%、基本农田保护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死亡0.35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5万人。
  
  三是根据《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实施方案》,修订或提出“十一五”后期我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对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的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新农村建设方面、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全面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启动“平安首府”建设、重大改革任务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二是对列入《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规划主要目标进行预测。主要是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四)提出进一步推动《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的对策建议。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十一五”中期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对部门编制的“十一五”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没有编制专项规划的单位按照《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中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领域进行专题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期评估报告报市发改委。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
  
  中期评估工作分工如下:
  
  (一)《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中期评估。
  
  乌鲁木齐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评估报告,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专项规划中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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