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乌鲁木齐市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2、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3、乌鲁木齐市建设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4、乌鲁木齐-昌吉旅游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5、乌鲁木齐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和乌鲁木齐市“十一五”设施农业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6、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8、乌鲁木齐市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9、乌鲁木齐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10、乌鲁木齐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11、乌鲁木齐市体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12、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13、乌鲁木齐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14、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15、乌鲁木齐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16、乌鲁木齐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17、乌鲁木齐市防震减灾“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18、乌鲁木齐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关专题评估分工。 1、“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中期评估,由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2、“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期评估,由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3、“十一五”重大改革任务中期评估,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国资委、建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确保圆满完成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制度保障及经费保障。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好评估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专题牵头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中期评估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在“十一五”中期评估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紧扣《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对“十一五”规划中期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并作出客观真实地反映。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三)认真撰写评估报告,确保报告质量。各专项评估报告,是“十一五”规划中期进展情况的真实反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及“十一五”中期评估结果,认真撰写评估报告,确保报告质量。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重大项目和专项规划实施等内容);二是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三是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及分析;四是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五是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将评估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尽快完成各专项中期评估报告的汇总工作,并于10月上旬报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