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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36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确保对违法建设 “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逐步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五城同创”目标、建设更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根据《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各区(县) 人民政府(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的查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市区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
  
  三、责任范围及主体
  
  (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局)负责全市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及时向市拆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督查落实解决好相关矛盾问题。
  
  (二)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
  
  1.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行政主要领导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市水务局是查处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3.市国土局是查处我市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4.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处我市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即对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责。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辖区范围内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凡任期内对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加强对批后事项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移送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市规划房产行政执法大队要强化规划部门已受理房产开发项目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在查处、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规划、国土、房产、供电、供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认定、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停水、停电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各区(县)查违、拆违工作领导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历史遗留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定性意见的提出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水务、房产等内容的,市国土、水务、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工作方法
  
  (一)对中心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城中村、危旧小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各相关区要结合我市商业区开发、棚户区改造、撤村建居等工作的安排部署,逐步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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