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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新建违法建筑,由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正在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各区(县)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对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后仍继续施工的,各区(县)可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强行拆除。 对涉及河道、水源地管辖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饮水安全等问题的,由市水务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对涉及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对水务、国土、消防部门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确有困难的,可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三)由各区(县)负责组织规划、国土、执法等有关部门对辖区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对城乡结合部农牧民建房手续冻结、缺少配套政策以及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报市拆违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化解违法建房与农牧民确有建房需求的矛盾,避免年年拆、年年建的恶性循环现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乡)、社区(村)、物业单位查处、拆除违法建筑五级工作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按照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管辖区域分级建立责任制,将辖区范围进行网格化划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每一网格进行定人、定责任、定标准管理,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区(县)、街道(乡)接到监管责任人报告或上级指示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二)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新的违法建筑一旦产生,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在各执法机关下达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后,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干扰、阻挠拆违行动的,公安部门应按照相关拆除方案的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跨区行动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根据市拆违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拆除工作。 (三)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各责任单位的督促检查。将查违、拆违工作纳入“五城同创”工作检查、指导的范围,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为成员单位的查违督查组,定期(一般为每季,进入正常循环后为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及市属各相关单位落实查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将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上报市拆违领导小组。 (四)严格奖惩。实行目标管理,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年终由市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后,兑现奖惩。对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的,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追究相关目标管理责任。转任或调任其他职务的,仍然对其原任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市规划、房产、国土、水务等相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积极配合、协调到位、按期认定复函,无推诿、无不作为现象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 (五)实行有奖举报。各区(县)要设立查违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凡举报一起新的违法建设,经查证后属实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视违法建设规模奖励第一举报人100-500元。 (六)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可结合辖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