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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的职责交给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三)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人口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文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
  
  (七)制定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协调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研究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九)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建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人口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与信息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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