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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残联: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精神,决定于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对象主要是:全省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检查重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7月14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7月15日至8月4日)。各级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09年8月5日至8月10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专项行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组成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劳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有证无照和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监督,对发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