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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09]59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2009)

[接上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和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及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借机炒作个别案例,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充分运用“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手段,逐步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各类用工单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应工作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7月1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7月24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2009年8月1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见附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平
  
  联系电话:0571-85112656
  
  传真:0571-85116397
  
  附件: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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