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五)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1、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填报正确性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2、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车辆信息、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信息及农民户口本信息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组织实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领导及工作机构,抓好落实,搞好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农委、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负责开展需求调研,制定工作方案,通报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区县及乡镇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调度安排,开展业务培训,完善档案管理,做好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和沟通交流。
  
  市环保局按照本市环保相关政策要求,筛选符合标准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市农委商市委宣传部,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及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相关生产企业及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下乡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手续和报废汽车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2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市商务委负责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和汽车报废的组织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经销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区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县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于每月8日前上汇总上报相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