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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将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各部门对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措施。(市农业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6)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财政局咨询投诉电话:8854965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经济与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购置补贴车辆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监督和检查责任,杜绝任何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要定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动态。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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