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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作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认真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3)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4)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6)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细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定期开展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