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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分工: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规划局、发改委、经委、住房保障局配合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工程建设情况和限时禁止生产粘土砖(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新型墙材发展规划、粘土砖(瓦)总量调控计划和粘土砖(瓦)厂关闭转产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分工,分步实施整治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 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局、工商局、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境保护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发放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报市发改、国土部门备案。
  
  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7月1日-7月20日)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约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宣传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发改、国土、工商、环保、安监、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9年7月20日-2010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具体处理办法可分为立即关闭、限期关闭、暂时保留、限期转产四类。
  
  责任分工:建设局牵头,发改、国土、建设、经委、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1、立即关闭对象及时间:对无营业执照、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占地用地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7月底前予以关闭。
  
  2、限期关闭对象及时间: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虽证照齐全但属于超期限、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的;虽证照齐全但在城区内的;虽证照齐全且在城市规划区外,但处在国道、省道或重要公路沿线的,尤其是影响城市景观,破坏耕地资源,污染大气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令,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3、暂时保留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等行为,对环境影响不大,周围群众无投诉的粘土砖厂仍可继续生产(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但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延期或续期手续,并要求其做好关闭准备,待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停产、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
  
  4、限期转产对象及时间: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有效期已过),但具备或稍经改造后具备生产新型墙材条件的粘土砖(瓦)企业(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可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转产任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转产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予以关闭、拆除。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市发改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建设局确认后可予保留。
  
  各县(市)区政府对拟关闭的砖(瓦)厂要依法下达关停通知同时报银川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依法撤回《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应切断关停企业电力供应。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有关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对本次需关闭和已经关闭的砖瓦窑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及其它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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