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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粘土砖(瓦)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墙体材料产品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予返还墙改基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三)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抑制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5万-10万的资金支持。 (四)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措施,加快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税率,扶持新墙体材料企业加快发展。经贸、发改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粘土砖厂尽快制订技术改造计划,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和产品。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发改委(局)、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公安、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各级监察部门要负责对相关部门和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监督。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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