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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区县检查阶段(7月16日-8月31日) 1、监督抽查。各区县分局会同区县总工会组织对辖区各类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根据相应单位类别的《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要求。对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其整改和追踪复查;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3、各局(产业)工会自行组织本系统内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 (三)市级抽查阶段(9月1日-9月25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牵头,邀请部分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上级局(产业)工会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抽查。 2、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特别要针对在区县检查阶段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3、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市总工会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六、信息上报 各区县领导小组应按时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局(产业)工会就本系统内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检查的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市总保障工作部。 (一)联系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丁敏,dingmin@smda.gov.cn,61675455; 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王正园,bzgzb@shzgh.org,63211939*3074; 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 王振兴,shhqxh@126.com,65127884。 (二)时间节点 8月2日前,上报第一阶段工作小结、专项检查汇总表1和严重违法单位汇总表(附件3、5)等电子报表。 8月31日前,上报第二阶段工作小结、专项检查汇总表2和严重违法单位汇总表(附件4、5)等电子报表。 9月30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完成整个专项检查的总结和上报工作。 附件1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现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告知如下: 一、应当向合法单位采购原料,并按规定做好索证验证,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台账记录。 二、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三、在生产加工区域设置、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四、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五、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六、禁止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供应生拌菜、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七、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八、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禁止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膳食。 九、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特此告知。 附件2 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自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电话: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 自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一)卫生许可管理 (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 (2)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于食堂醒目处 (二)人员卫生管理 |